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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审
-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3 审批对象:
法人、企业
- 4 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
- 5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 6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 7 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续(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复核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三)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因改变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必须办理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手续。 1、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五)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5、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 8 申请材料:
(一)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七)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八) 放射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材料 (九) 放射诊断防护检测报告材料 (十)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证明文件 (十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材料 (十二)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材料 (十三)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十四) 《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十五)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 (十六)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9 审批程序:
(一)受理、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3、时限:即时
(二)资料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卫计委卫监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现场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卫计委卫监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2)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条件的,由市卫计委卫监处主管领导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
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卫计委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 10 是否收费: 否
- 11 收费依据:
无
- 12 收费标准:
无
- 13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15 咨询电话: 0731-88665120
- 16 投诉电话: 0731-88666425/ 88665078
- 17 审批流程图:
- 18 下载表格: